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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08


一、政策概述

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主要用于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为我市企业提供政策性应急资金周转服务。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23〕11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工信发〔2021〕3号)。

三、有关定义

应急引导基金由市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备案机构是指在青岛依法注册的经机构申请、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并与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性应急资金周转服务的机构。

备案机构包括持牌机构(注册在青岛辖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资金周转业务的公司)和非持牌机构,其中非持牌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四、基金支持企业的条件

一是在青岛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优惠内容

单笔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应急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30%。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使用收费标准: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8‰。

六、实施期限

有效期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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